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韩正书记提出的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要求,全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重要意义
1.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是市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对上海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提升队伍素质,督促人民法院转变司法作风,解决“六难三案”,改进司法服务,落实司法为民。
2.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通过规范有序地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的各项程序以及实体事项,向人民群众公开法院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有助于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重要保障。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4.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是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手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监督的有效方式。通过深化司法公开,构建透明法院,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杜绝司法工作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廉洁司法。
二、准确把握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基本原则
5.依法原则。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依法公开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监督审判工作的权利。同时,也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6.全面原则。要全方位地公开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依归,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通过全方位、全流程的公开,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使“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7.规范原则。要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统一司法公开的尺度和范围。遵循司法规律,从法院实际工作出发,既要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透明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又要通过设置富有可行性、可操作性、便利性的指标,引导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发展,确保透明法院建设取得实效。
8.便民原则。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宽各种公开渠道,提供灵活多样的便捷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各种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各项工作。
三、深入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审判流程公开
9.通过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多媒体视频、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须知》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审判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以及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10.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等。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11.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导诉、立案、查询、调解、司法救助、接访、判后答疑、司法辅助工作管理、法律咨询等功能。
12.发挥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材料收转、网上立案、文书送达、联系法官、办案进度查询、诉讼咨询、信访投诉、意见建议等服务功能。通过短信、微信等信息技术为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告知等诉讼服务。
13.财务审计、工程审价、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拍卖、破产管理等司法委托工作,按照公开选定、统一管理、集中委托的原则,建立机构名册,电脑配对随机确定机构,公开机构工作过程、机构年度考核等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公开的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14.案件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将审理程序转换的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中止诉讼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二)庭审、听证公开
15.完善庭审公开制度,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应通过公告牌、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及时公告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16.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17.所有证据依法在法庭上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18.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报道庭审的规则。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满足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19.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和固定庭审活动,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看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看。
20.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微信、APP、微博等方式有序推行庭审直播、点播,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
21.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时,应当开庭审理。
22.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三)裁判文书公开
23.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将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公布。
24.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法院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手册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25.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查阅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按照关键词对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确保裁判文书的有效获取。
26.全市各法院应对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除对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应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之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27.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除裁判文书具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外,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审定。当事人就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提出异议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分管副院长决定。
28.经审查,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定原因需要撤回已上网裁判文书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29.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
30.全市各法院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案件的裁判文书。
(四)执行公开
31.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以及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32.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信息。
33.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
34.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其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均应公开听证。
35.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看;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36.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及新媒体等各种平台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及时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执行标的等信息,充分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12368诉讼服务公开
37.认真贯彻落实《12368平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工作机制,拓展服务功能。坚持集中受理、依法规范、及时高效、线上线下结合、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提供集热线电话、网络、短信、微信、APP等多种方式于一体的司法公开服务。
38.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可以申请联系法官、案件查询、诉讼咨询、意见建议、信访投诉、心理疏导等人工服务,律师还可以通过律师平台申请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办理等人工服务。社会公众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可以咨询程序性法律问题。
3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凭诉讼服务密码可以自助查询案件关键节点信息,也可以提供手机号码接受12368诉讼服务平台自动实时推送的涉案短信,及时了解依法应当公开的审判执行案件所有信息。社会公众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可以了解法院各类公告信息和法律法规、诉讼文本格式等。
(六)审务公开
40.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况、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投诉渠道、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信息。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法院重要工作报告、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按照规定进行财务信息公开,以方便群众对法院监督。
41.完善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相关卷宗档案;完善诉讼档案电子化以及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法院内网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推进上海法院诉讼档案互联网查询服务。
42.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不断丰富形式和内容,通过引导公众参观立案接待大厅、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院史陈列馆等场所,旁听公开开庭庭审活动等,增强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了解。
4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或即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发布审判白皮书,重大、典型案例和工作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公开法院工作和司法服务保障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对法院网站、微博的日常维护,建立微信公众号,及时更新栏目信息。
44.强化联络沟通机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座谈,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并征询意见建议;充分利用联络沟通平台以及律师服务平台,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及律师的沟通互动和信息共享。
四、切实完善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工作机制
45.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上海高院司法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法院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规划、协调、推进、检查、督导、评估等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高院分管常务工作的副院长,召集人为分管副院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院研究室。联席会议成员为高院办公室,政治部,各相关业务庭、局,审管办,信息处,行装处,监察室,法宣处等。相关部门的职责:高院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公开、12368诉讼服务公开,各审判业务庭负责庭审、听证公开,执行局负责执行公开,审管办负责裁判文书公开,办公室、政治部、法宣处、行装处负责审务公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全市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46.完善司法公开平台机制。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十大平台建设,主动回应社会公众的司法期待,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和落实司法公开十大平台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确保各项平台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当事人服务平台由高院立案庭负责,公众服务平台由高院立案庭、执行局负责,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由高院执行局负责,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由高院审管办负责,新闻信息公开平台由高院法宣处负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台由高院民三庭负责,联络沟通信息服务平台由高院办公室负责,高院信息处为十大平台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47.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制定《上海法院司法公开评估指数设定办法》,每半年发布全市法院司法公开评估指数并出具评估报告,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领域的司法公开工作。加强对全市法院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健全完善司法公开第三方评价机制,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估全市法院司法公开状况。
48.建立物质保障机制。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大力提升信息化应用对司法公开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大对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物质保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为立案大厅、法院网站、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直播设施建设等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
49.建立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以及举报投诉信箱,及时受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0.建立宣传报道机制。加强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全面介绍全市法院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做法与举措,扩大阳光司法的社会效果。
5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