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2岁的幼儿在家中被开水烫伤。亲属、家政保姆谁该为此担责呢?
【案情回放】
刘女士是一位年轻妈妈,育有2岁的幼儿小宝。考虑到自己的母亲吴老太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刘女士通过中介介绍,聘请了朱某到家中做保姆。
刘女士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平时在家的时间较多,照顾小宝均亲力亲为。保姆朱某刚来的半个月时间里,只是负责烧饭、保洁,并不带孩子。
这天,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要出差2日,考虑到家中就留下小宝和80多岁的老母亲,刘女士临行前嘱托保姆朱某照看家中一切。
不料,刘女士出差回家后,发现儿子小宝身上出现大面积红肿,追问之下才得知,自己离家当天儿子就被桌上洒落的开水烫伤。刘女士气愤难当,此前她多次电话询问家中事宜,保姆均未提及儿子烫伤一事。刘女士遂诉至法院。
刘女士诉称,朱某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等近9万元。
朱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小宝平时是其母刘女士照顾,刘女士出差后是由其外婆照顾,自己只负责烧饭、保洁。她申请法院追加吴老太作为第三人。法院依法准许其申请,追加吴老太为第三人。
吴老太认为自己患有多种疾病,也系需要被照顾的对象,家政服务不仅是保洁和洗衣,照顾小宝的责任应是保姆负责。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一:保姆朱某的家政服务范围是否包含照顾孩子小宝?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先双方对于家政服务范围约定不明,诉讼中,刘女士未能证明其支付了保姆既做家务又带孩子的合理报酬,保姆提供的家政服务协议因无原告方家属签字也难以证明保姆只负责做家务。在双方无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吴老太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推断。保姆朱某辩称在刘女士离家期间,由老人照顾孩子,自己仍然只负责做饭和保洁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且保姆在派出所作的笔录中陈述:“刘女士走的时候和她母亲说什么事都让我做”,这从侧面印证了保姆明知刘女士的安排,并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为,在刘女士出差期间,保姆朱某的家政服务范围包含照顾孩子小宝。
争议焦点二:孩子烫伤该由谁担责?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在刘女士出差期间,保姆朱某具有对孩子小宝的照顾、看护义务,朱某未充分履行该义务,致小宝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本案保姆并非专门照看小孩的育婴保姆,不具备相关资质,刘女士出差时临时嘱咐朱某除做保洁、做饭等家政服务外,再照顾2岁正处于学步阶段的幼童,从常理来看已经超出了保姆的工作能力。刘女士明知这一情况,仍选择保姆完成上述所有服务,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可依法减轻保姆的部分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姆朱某对孩子小宝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提醒,雇主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应当认真考察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资质,签订具体明确的家政服务合同,以避免发生相关纠纷。同时,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着难以避免的风险,既有家政服务人员因为工作过失对雇主或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的伤害,也有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受伤,雇主可以通过购买家政保险来分担风险。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周惠 陆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