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冬奥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在手机上实时观看冬奥会赛事节目,感受赛场激情,分享胜利喜悦。然而,一些未经授权的手机平台也在其运营的直播软件上提供北京冬奥会的赛事节目。
2022年2月11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收到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独家授权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并当场受理了该申请,法官双休日加班加点进行了审查。2月13日,法院在接受申请的48小时内作出(2022)沪0115行保1号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嗨新公司”)立即停止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的开闭幕式和各项比赛活动的实况视听节目。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情回放】
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称,其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独占取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
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运营的某手机直播软件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直播,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在某手机直播软件上加强内容审核,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供任何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内容。
【以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海浦东法院从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会导致利益显著失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方面进行了重点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手机直播软件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申请人的行为保全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022北京冬奥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相关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被诉行为发生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提供了相应担保,故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胡琛罡 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