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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 标准的约定(2024年)

关于上海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

标准的约定(2024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遵照市委、市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上海高院与各司法鉴定名册内机构经广泛协商后,对全市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一、本约定中所指的司法委托鉴定,为上海高院统一管理、集中委托的会计审计、工程审价、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四类司法鉴定。

二、协商中主要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

(三)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六)在原执行的沪高法200626号《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基础上,费率有所下调。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司法鉴定费用。

四、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去异地出差的,原则上可按照上海市公职人员外地出差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

五、约定费率标准中的区间上限数,均包含本数。

六、自2024年4月1日起,约定生效。此日期后高院委托指定的所有标的,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七、具体收费标准

(一)财务审计

1专项财务审计收费费率表(差额定率累进)

综合财务审计量(元)

费率%)

10以下

8

1050

7

50100

5

100200

3

200500

1.6

5001000

0.7

10002000

0.275

20005000

0.11

500010000

0.045

1000030000

0.043

3000050000

0.04

50000以上

0.037

2)会计报表审计收费费率表(差额定率累进)

年度财务审计量(万元)

费率(%)

100以下

1

100至500

0.5

500至1000

0.4

1000至5000

0.12

5000至10000

0.07

10000至30000

0.04

30000至50000

0.0395

50000至80000

0.039

80000至100000

0.0385

说明:

1.专项财务审计鉴定的工作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债权纠纷、股权纠纷、证券纠纷、投资纠纷、借贷纠纷等涉案资金;侵权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赔偿金额;继承、离婚等析产资产。

2.财务报表审计鉴定包括财务报表、净资产、年度损益、经济责任等。

3.财务报表审计鉴定按年度为收费基准,连续审计鉴定数年的,其它年份按对应档次的收费标准50%-80%收费。

4.自然人非经营性财产审计鉴定按标准的50%-80%收取。

5.单笔业务按标准计算的收费低于5000元的小金额项目可协商酌情收费。

6.财务审计量首先以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需送审的标的金额为准,如不能确定的,参考实际审计结果确定。

(二)工程审价

工程审价收费费率表(差额定率累进)

送审额(万元)

费率(%)

100 以下

2

100 至 500

0.9

500 至 1000

0.75

1000 至 3000

0.55

3000 至 5000

0.36

5000 至 10000

0.23

10000 至 50000

0.15

50000 至 100000

0.13

100000 以上

0.11

说明:

1.特殊难度的项目(无图纸项目、装饰工程需现场丈量的项目、烂尾楼工程等)收费上浮 20%~50%。 

2.鉴定收费的基数(送审额)一般为工程造价预、结算,如涉及到工程需要打开计算的,以所有打开的鉴定金额为收费基数。

3.鉴定项目最低收费为 1000 元;家庭装潢、邻里纠纷或修复工程等标的额较小的委托鉴定,按表差额定率累收费的 50%收取;其它低于 5000 元的小金额案件应协商酌情象征性收费。

4.如需要钢筋翻样,每吨 10 元另行计算收费。

 

(三)房地产评估

(1)房地产评估收费费率表(差额定率累进)

评估额(万元)

费率(‰)

100以下

4

100-1000

2

1000-2000

1.2

2000-5000

0.64

5000-8000

0.32

8000-10000

0.16

10000-50000

0.08

50000-100000

0.07

100000-200000

0.06

200000-500000

0.05

500000

0.04

(2)土地评估收费费率表(差额定率累进)

评估额(万元)

费率(‰)

100以下

3.2

100-200

2.4

200-1000

1.6

1000-2000

1.2

2000-5000

0.64

5000-10000

0.22

10000以上

0.08

50000-100000

0.07

100000-200000

0.06

200000-500000

0.05

500000

0.04

说明:

1.单笔估价业务按上表计算的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对于不需评估涉案房地产总价值的项目(如局部装修损害赔偿等),由相关法院及鉴定机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额。

3.单个案件中涉及的同一小区或同幢建筑物中的多套房屋合并出具一份评估报告且合并拍卖处置的,不应分拆为多个项目收费;单个案件中涉及的同一小区或同幢建筑物中的多套房屋分别出具评估报告、分别拍卖处置的,可酌情降低收费(按上述标准的80%分别计收评估费)。

4.执行项目多次重复评估的,最终拍卖成交后可按上述标准的1.3倍计收评估费。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收费费率表(差额定率累进)

计费额度(万元)

评估费计价标准评估费计价标准

差额定率累进费率(‰)

评估费范围

(万元)

5以下

 

0.1-0.3

5-20

 

0.3-0.5

 20-100

5

 

 100—500

4

 

 500—1,000

2.5

 

 1,000—3,000

2

 

 3,000—5,000

1.25

 

 5,000—8,000

1

 

 8,000—10,000

0.4

 

 10,000-50,000

0.08

 

 50,000-100,000

0.07

 

 100,000-500,000

0.06

 

 500,000- 1,000,000

0.05

 

 1,000,000以上

0.03

 

说明

1.单个被评估标的不超过5万元和20万元的,酌情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以不超过3000元和5000元评估费为限。

2.“减免缓”约定:被评估标的涉及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执行款的,计费标准减50%。被评估标的涉及刑事转执行的公诉案件,评估机构缓收评估费并愿意垫付差旅费,等该案件有回款后再行收费。

3.股权计费:被评估标的为股权,计费额度按所涉股权企业的总资产(原值)加负债合计计算。标的股权企业的子公司、孙公司等长期投资单位,如根据评估准则需要打开评估的,则另行计算评估费。执行中的股权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4.被评估标的无法开展现场清查的,被评估标的为非实物类金融资产(股票、债券等)的,在评估机构在不承担评估清查程序受限风险的情况下,酌情减收现场勘查工作量部分的评估费。

5.特殊标的物:被评估标的为火损、水损、苗木、无形资产类等难以清查的复杂标的,评估收费可酌情适当上浮。为明确评估范围而发生的清点、测量以及代检测等费用不在评估费范围内。

6.重新评估: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评估工作等非评估机构原因,导致需要根据补充资料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相同评估基准日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30%计付费用。不同评估基准日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则另行计算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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