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营商环境)上海高院执行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诉讼材料送达和在线查阅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印发)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及职能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网上立案后相关诉讼材料的送达、在线查阅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经审查准予立案后,审判庭应当打印生成纸质版的起诉状副本,与该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等程序性告知材料一并通过线下方式送交受送达人。

二、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在线提交证据的,法院无需打印证据副本,但应当通过审判管理系统中的“文书打印”模块打印生成《诉讼材料在线查阅告知书》(样式见附件),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送交受送达人。

三、受送达人以无法上网查阅证据为由,提出组织证据交换或者送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当事人确因客观事由无法上网查阅证据的(如确实没有上网条件、当事人系老年人不熟悉网络操作等),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依照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将相关证据材料送交受送达人:

(一)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二)组织当事人以在线形式进行证据交换;

(三)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开庭时由在线提交证据一方提供纸质证据副本,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四)由审判庭在开庭前打印纸质证据副本送交受送达人。

特此通知。

 

附件:《诉讼材料在线查阅告知书》(样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429  

 

 

附件:

诉讼材料在线查阅告知书(样式)

                                 号:

受送达人名称:

原 告被 告(案由)一案,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向本院提交了电子版的起诉材料。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社会资源,本次送交的为纸质起诉状副本和相关程序性告知材料,你/你单位可登录以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查阅并下载原告在线提交的证据副本。

在线诉讼服务平台:

电脑端

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个案智查(初次使用时,需先完成注册。)

手机端

“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我的案件(初次使用时,需先完成认证。)

“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个案智查(初次使用时,需先完成注册。)

“随申办市民云”APP(搜索“诉讼服务”)——上海移动微法院——个案智查(使用时,需先登录“随申办市民云”APP。)

/你单位可通过上述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推送的案件列表或通过以下诉讼服务密码在“其他案件”中查找本案,查询案件基本信息并在“送达”栏中查阅原告提交的材料。

诉讼服务密码(案件信息查询码):          

注意事项:

一、除有证据证明系统记录由系统错误或者被恶意侵入等原因造成,或者行为人在受到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形外,登录在线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的诉讼活动,视为你/你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诉讼行为,请务必妥善保管诉讼服务密码(案件信息查询码)。

二、如果你/你单位确因客观事由无法上网查阅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组织证据交换或者送交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将相关证据材料送交给你/你单位:

(一)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二)组织当事人以在线形式进行证据交换;

(三)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开庭时由在线提交证据一方提供纸质证据副本,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四)由审判庭在开庭前打印纸质证据副本送交受送达人。

三、为保障你/你单位的诉讼权利,请及时登录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查阅相关诉讼材料。收到本《诉讼材料在线查阅告知书》后未登录查阅相关诉讼材料,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组织证据交换或者送交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的,不影响本次送达的效力。

四、如无法登录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可致电12368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热线获取帮助。

 

                                         法院

                                    

 

关闭页面
您是第1133035298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