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5执异108号
方利、上海小胖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3)沪0115执32628号申请执行人葛逸云与上海小胖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逸云向本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4)沪0115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15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方利为(2023)沪0115执326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申请执行人葛逸云未获受偿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