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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胡培毅
[2024-03-29]

(2024)沪74执异62号

胡培毅:
    
本院受理案外人王悦与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被申请人上海金福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福(集团)有限公司、胡培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本院裁定如下:中止对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358弄19号706室房产的执行。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74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处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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