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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吴祖华,张涵
[2024-09-04]

(2024)沪0112执异254号

吴祖华、张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湖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吴祖华、颜麟、李延龙、张景龙、张涵为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12执异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一、追加被申请人吴祖华、张景龙、张涵为本院(2022)沪0112民初22293号民事判决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吴祖华、张景龙、张涵对本院(2022)沪0112民初222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海湖格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追加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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