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沪0114执异76号
林春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金象(曾用名王乌象)与被执行人林春国、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伯世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沪0114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85号)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