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沪0120执异365号
上海谐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倩申请追加第三人江雯为(2023)沪0120执50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经审查,本院已经作出(2023)沪0120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江雯为(2023)沪0120执50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奉劳人仲(2022)办字第169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谐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许倩履行的支付义务,由第三人江雯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