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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一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曹杰,匡仁剑
[2025-03-28]

(2025)沪0112执异58号

上海一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曹杰、匡仁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志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一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上海一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暨被申请人曹杰、匡仁剑为被执行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12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曹杰、匡仁剑为本院(2023)沪0112民初48737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曹杰、匡仁剑在各自未出资2,500万元、2,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上海一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曹杰、匡仁剑在他案中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应从其出资范围内予以扣除)。公告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曹杰、匡仁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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