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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仙桃市纪烈铸造有限公司,邵纪烈,邵萍
[2025-04-02]

(2025)沪0115执异181号

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仙桃市纪烈铸造有限公司,邵纪烈,邵萍:
    本院在执行(2015)浦执字第13470号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作为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汉鑫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5)沪0115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5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湖北汉鑫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浦执字第134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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