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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赤峰雪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栾广杰
[2025-06-03]

(2025)沪0115执异367号

赤峰雪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栾广杰(130534********751X):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与被执行人赤峰雪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栾广杰保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5)沪0115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5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变更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2016)沪0115执17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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