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执异383号
施细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宾与原被执行人上海施勒诗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原被执行人上海施勒诗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暨被申请人施细莲为被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2执异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施细莲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9220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施细莲对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原被执行人上海施勒诗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