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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凤祥
[2025-07-31]

(2025)沪0115执异905号

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凤祥: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执85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凤祥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领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已受让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5)沪0115执异905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5执异9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天津领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8)沪0115执85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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