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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孙骧君,张樱璐
[2025-08-12]

(2025)沪0115执异837号

孙骧君(310114********0034)、张樱璐(310114********0088):
    本院在执行(2024)沪0115执696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孙骧君、张樱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学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5)沪0115执异83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5执异8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变更陈学勤为(2024)沪0115执69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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