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20执异199号
岳西县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金余、詹秀兰、周梨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未履行付款义务并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将第三人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经作出(2025)沪0120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陈金余、詹秀兰、周巩固、周梨华为(2016)沪0120执36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等详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奉贤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