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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上海颗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显林,叶少剑,张江城
[2025-09-20]

(2025)沪0115执异1005号

上海颗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显林,叶少剑,张江城:
    本院在执行(2014)浦执字第260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茂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颗顿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芷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已受让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5)沪0115执异1005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5执异10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芷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4)浦执字第260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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