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裁判文书——名医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顾依民,陈秀河,中海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厚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秀理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24)沪0112执异349号
名医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顾依民、陈秀河、中海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厚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秀理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未徕哈工漫威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名医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0112执异34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顾依民、上海厚舍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秀理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秀河、中海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沪0112民初38850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顾依民、上海厚舍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秀理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秀河、中海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各自未出资5,656万元、505万元、505万元、1,010万元、2,424万元、5,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调解书确认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在他案中已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予以扣除);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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