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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唐佩佩,钱俊宇
[2024-11-06]

(2024)沪0115执异880号

唐佩佩、钱俊宇:
    
本院在执行(2022)沪0115执245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仁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和沃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仁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4)沪0115执异880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15执异8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陈亚伟为(2022)沪0115执245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在其未缴纳的3.4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1)沪0115民初34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南京和沃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上海仁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二、追加第三人唐佩佩为(2022)沪0115执245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在其未缴纳的3.3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1)沪0115民初34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南京和沃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上海仁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三、追加第三人钱俊宇为(2022)沪0115执245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在其未缴纳的3.3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1)沪0115民初34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南京和沃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上海仁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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