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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鲸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2024-12-20]

(2024)沪0112执异530号

上海鲸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泽映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鲸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上海鲸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暨被申请人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沪0112执异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沪0112民初30453号民事判决书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上海鲸岚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上海鲸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蓝鲸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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