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5执异1326号
上海好运来毛衫有限公司、徐英: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执14123号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好运来毛衫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4)沪0115执异1326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15执异1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沪0115执141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0日